各縣(市、區)質量監督站,各建設(開發)、監理、施工、檢測及相關單位:
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數據標準(試行)》(建市[2014]108)文及省廳《關于加快推進我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通知》(豫建建[2015]17號)等要求。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關鍵部位的管控力度,切實提高我市建設工程樁基靜載荷試驗的檢測質量,杜絕檢測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違規行為,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可靠。決定自發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強制實施使用建設工程樁基靜載荷試驗檢測數據自動采集上傳系統,F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6月10日起,凡在三門峽市內進行工程樁(包括試樁)、復合地基的豎向承載力和基樁豎向抗拔力及水平推力的靜載荷試驗必須采用自動控制及數據采集上傳系統采集檢測數據,并據此出具檢測報告(具體規定見附件)。凡不使用靜載荷試驗數據自動采集上傳系統的檢測機構不得承擔相應的檢測業務,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驗收資料使用;檢測機構對上傳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二、地基基礎檢測機構應在2015年6月10日前,完成設備和系統的安裝調試,并對相關檢測人員進行培訓,實現熟練操作使用。
三、檢測機構在檢測前應先編制檢測方案,現場檢測未按方案實施且未及時報修改方案的,檢測結果不予認可。試驗樁(或復合地基試驗點)應采用隨機抽樣(或根據動測結果)確定,應有抽樣方案、抽樣人簽字并存檔。
四、檢測機構在試驗中必須使用本單位通過計量認證部門檢定合格的計量設備。
五、我站將對全市樁基檢測機構使用樁基靜載荷試驗數據自動采集上傳系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情況。
六、各縣(市、區)根據各自情況,參照執行。
附件:《關于樁基靜載荷試驗采用數據自動采集上傳系統的規定》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關于樁基靜載荷試驗采用數據自動采集上傳系統的規定
一、基本要求
(一)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建質字[2014]第26號文要求。凡在三門峽市行政區域內(市區)進行工程樁(包括試樁)、復合地基的豎向承載力和樁基豎向抗拔力及水平推力的靜載荷試驗,均應執行本規定。
(二)檢測設備
1、各樁基檢測機構在靜載荷試驗中必須采用能夠進行數據自動采集、處理并可適時傳輸至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的檢測設備。主要配置有:能自動采集檢測數據的基樁靜載荷檢測儀,無線傳輸裝置,遠程測試系統等。具體要求如下:
(1)具備全球定位功能;
(2)能自動控制荷載的加、卸載,并完成荷載、位移數據的自動采集、處理和傳輸等;
(3)能保存檢測的原始數據及檢測過程的相關信息,嚴禁使用能提供二次操作采集數據、模擬數據或預錄入數據再傳和雙重校驗參數的設備;
(4)能同步傳輸至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試驗室管理信息系統和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符合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統一制定能兼容原規程、標準的通訊數據接口;
(5)必須經計量認證部門檢定。
二、制度要求
(一)登記制度
檢測機構在我市初次承攬樁基靜載荷試驗檢測業務,應到三門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供以下資料:
(1)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證書(含附件)原件及復印件;
(4)樁基靜載荷試驗全自動加載系統儀器設備清單;
(5)樁基靜載荷試驗數據自動采集上傳系統試運行記錄或相關資料;
(6)登記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重新辦理;
(7)期間檢測單位名稱變更、法人及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及時補辦變更手續。以上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退還。
(8)工程檢測前檢測機構應進行網上申報,取得監督流水號后方可實施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應在封面右上角注明監督流水號。
(二)監管制度
靜載荷試驗數據未能上傳或未能實時上傳的,不得出具檢測報告,不得作為樁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
(三)上報制度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樁基質量異常的,應及時上報質監站。
(四)檔案管理制度
檢測機構應將樁基靜載荷試驗檢測的合同、檢測報告、檢測方法、檢測實施方案、原始記錄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單獨建檔,并妥善保管,隨時備查。
三、管理要求
自2015年6月10日起,樁基(含試樁)靜載荷試驗前,檢測單位應先通過本系統上傳檢測相關信息,包括檢測人員及其證書編號,檢測設備,測樁數量等信息,經審核符合要求后,方能開展檢測業務。在檢測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報告質監機構,并暫停檢測工作:
(一)檢測數據傳輸中斷或無法傳輸的;
(二)檢測過程中人員,設備有變更的;
(三)檢測過程中設備損壞一時無法修復的。
四、責任要求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樁基靜載荷試驗檢測過程的現場管理,認真核對檢測機構現場檢測人員的資質和資格,檢測設備的相關信息,督促檢測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技術規程規范、檢測會議紀要和檢測實施方案開展檢測工作,對檢測現場通過見證、旁站、巡視等方式進行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質監機構報告。
五、監管要求
樁基檢測工作的監督由市質監站相關業務科室具體負責實施,重點抽查樁基檢測機構是否超越資質范圍承攬檢測業務、是否存在掛靠檢測現象、檢測內容和方法是否規范、檢測人員是否到位,檢測設備是否租借,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檢測數據及結論的準確性等;發現不規范檢測行為的,責令整改;對檢測報告結論有懷疑的,責令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給予不良行為記錄、行政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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